一、行政許可內容
昆明市轄區(qū)內水稻、小麥、玉米、棉花、大豆、油菜、馬鈴薯、蠶豆、甘蔗等主要農作物商品的種子生產和農作物商品種子生產經營許可。
二、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(jù)
(一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》第二十條、第二十六條;
(二)《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》第四條、第十一條。
三、行政許可數(shù)量及方式
無數(shù)量限制,符合條件即予許可。
四、行政許可條件
(一)申請領取種子生產許可證的,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1、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;
2、具有無檢疫性病蟲害的種子生產地點;
3、具有與種子生產相適應的資金和生產、檢驗設施;
4、 經省級以上農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2名和專業(yè)種子生產技術人員3名以上;
5、申請領取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生產許可證的,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;
6、生產常規(guī)種子(含原種)和雜交親本種子的,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;生產雜交種子的,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;
7、有種子曬場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種子烘干設備;
8、有必備的倉儲設施;
9、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其他條件。
(二)申請領取種子經營許可證的,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1.具有與經營種子種類和數(shù)量相適應的資金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;
2.具有能夠正確識別所經營的種子、檢驗種子質量、掌握種子貯藏、保管技術的人員;
3.具有與經營種子的種類、數(shù)量相適應的營業(yè)場所及加工、包裝、貯藏保管設施和檢驗種子質量的儀器設備;
4.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其他條件。
(三)申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經營許可證的,應當具備上述條件外,還需符合以下要求:
1.申請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;
2.有能夠滿足檢驗需要的檢驗室,儀器達到一般種子質量檢驗機構的標準,有2名以上經省級以上農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;
3.有成套的種子加工設備和1名以上種子加工技術人員。
(四)申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以外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的,應當具備上述條件外,還需符合以下要求:
1.申請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;
2.有能夠滿足檢驗需要的檢驗室和必要的檢驗儀器,有1名以上經省級以上農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檢驗人員。
法律依據(jù)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》第二十一條、第二十九條;《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》第六條、第十二、十三條。
五、申請材料
(一)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
1、《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表》(原件3份);
2、種子質量檢驗人員和種子生產技術人員資格證明(復印件各1份,驗原件);
3、注冊資本證明材料(復印件1份,驗原件);
4、檢驗設施和儀器設備清單、照片及產權證明(復印件各1份,驗原件);
5、種子曬場情況介紹或種子烘干設備照片及產權證明(復印件各1份,驗原件);
6、種子倉儲設施照片及產權證明(復印件各1份,驗原件);
7、種子生產地點的檢疫證明和情況介紹(復印件各1份,驗原件);
8、生產品種為授權品種的,還應提供品種權人同意的書面證明或品種轉讓合同;生產種子是轉基因品種的,還應當提供轉基因產品商品化生產許可的批準文件(復印件1份,驗原件);
9、種子生產質量保證制度(原件1份);
10、工商局出具的“企業(yè)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”或營業(yè)執(zhí)照(復印件1份,驗原件);
11、申請人住所證明(復印件1份,驗原件)。
法律依據(jù):《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》第七條。
(二)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
1、《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》(原件4份);
2、種子質量檢驗人員、貯藏保管人員、加工技術人員資格證明(復印件各1份,驗原件);
3、注冊資本證明材料(復印件1份,驗原件);
4、種子檢驗儀器、加工設備、倉儲設施清單、照片及產權證明(復印件各1份,驗原件);
5、種子經營場所照片(含種子加工、倉儲、檢驗場所)及產權證明(復印件各1份,驗原件);
6、種子質量管理制度和經營規(guī)章制度(原件各1份);
7、工商局出具的“企業(yè)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”或營業(yè)執(zhí)照(復印件1份,驗原件)。
法律依據(jù)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》第二十九、三十五條;《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》第十六條。
六、申請表格及申請書
《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》,表格可到昆明市便民服務中心市農業(yè)局窗口免費領取或在昆明市農業(yè)信息網(wǎng)站(網(wǎng)址:http://www.kmagri.gov.cn/或http://nyj.km.gov.cn/)下載。
七、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機關
(一)昆明市農業(yè)局。
受理地點: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務中心市農業(yè)局窗口(地址:尚義街8號,電話:3149812)。
(二)申請人所在地的縣(市)區(qū)農業(yè)(牧)局。
八、行政許可決定機關
(一)申請辦理主要農作物常規(guī)種的大田用種、生產所在地為非主要農作物,其他?。ㄗ灾螀^(qū)、直轄市)為主要農作物的種子生產許可證,由生產所在地的縣(市)區(qū)農業(yè)(牧)局審核,報昆明市農業(yè)局核發(fā)。
(二)主要農作物(云南省主要農作物指稻、小麥、玉米、棉花、大豆、油菜、馬鈴薯、蠶豆、甘蔗)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、常規(guī)種原種種子的經營許可證,由申請人所在地的縣(市)區(qū)農業(yè)(牧)局或昆明市農業(yè)局審核,報云南省農業(yè)廳核發(fā)。
(三)申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以外的種子許可證由申請人所在地的縣(市)區(qū)農業(yè)(牧)局審核,報昆明市農業(yè)局審批;經營區(qū)域超出昆明市范圍的報云南省農業(yè)廳核發(fā)。
法律依據(jù)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》第二十條、第二十六條;《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》第四條、第十一條。
九、行政許可程序
(一)主要農作物常規(guī)種的大田用種生產許可證:
申請人遞交申請資料受理后——生產所在地的縣(市)區(qū)農業(yè)(牧)局審核——昆明市農業(yè)局審批——符合許可條件的,核發(fā)《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》。
(二)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、常規(guī)種原種種子的經營許可證:
申請人遞交申請資料受理后――現(xiàn)場勘察――昆明市農業(yè)局審核――云南省農業(yè)廳審批――核發(fā)《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》。
(三)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的經營許可證:
申請人遞交申請資料受理后――所在地的縣(市)區(qū)農業(yè)(牧)局審核――昆明市農業(yè)局審批――符合許可條件的,核發(fā)《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》。
以上經審查不符合許可條件的,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。
十、行政許可辦理時限
《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》: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(不含現(xiàn)場勘察時間5天)。
法律依據(jù)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》第二十六條;《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》第八條、第十一條。
十一、行政許可證件及有效期限
《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》,有效期三年。
《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》,有效期五年
法律依據(jù)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》第二十二條、第三十一條;《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》第九條、第十八條。
十二、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
取得《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》后,方可從事主要農作物的商品種子生產、經營活動。
十三、行政許可收費
無
十四、行政許可年審或年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