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帳簿設立
1、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十五日內(nèi),將其財務、會計制度或者財務、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備案。
2、公司成立后在領取營業(yè)執(zhí)照之日起十五日內(nèi)按照規(guī)定設置總帳、明細帳,公司可聘請注冊會計師完成這項工作;
二、帳簿保管
1、帳簿、記帳憑證、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、變造或者擅自損毀。
2、會計人員在年度結束后,應有關資料整理好裝訂成冊,統(tǒng)一編號、歸檔保管。
3、納稅人的帳簿、會計憑證、報表和完稅憑證及其它有關納稅資料,除另有規(guī)定者外,保存十年,保存期滿需要銷毀時,應編制銷毀清冊,經(jīng)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批準后方可銷毀。
三、記帳核算
1、納稅人、扣繳義務人必須根據(jù)合法、有效憑證進行記帳核算
2、納稅人、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報送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備案的財務、會計制度或財務、會計處理辦法,真實、序時逐筆記帳核算。